壹、依據:臺中縣政府90年7月19日90府畫服字第187561號函轉行政院經濟建設委員會90年7月4日協(90)字第03135
號函辦理。
貳、目的:依「行政程序法」第152條及第154條規定,法規命令之訂定,人民得自行提議;對於行政機關擬定之法
規草案得陳述意見。為獎勵民眾積極參與稅政改革,民眾對於相關稅務法規及本局施政措施所提之改善建議一
經採用,即給予適當之表揚,用茲鼓勵。
參、對象:一般民眾。
肆、執行方式:將「人民建議事項記錄表」放置本局服務中心櫃台、本縣縣府聯合服務中心、鄉鎮市公所服務台
,並建置於本局網站,由民眾填寫,交本局服務中心、本縣縣府聯合服務中心、鄉鎮市公所服務台後由企劃科
彙辦。
伍、審核方式:由企劃科依民眾提議內容之性質分送各相關科室,經各單位簽准參採後,簽報局長核准,並安排獎
勵相關事宜。
陸、獎勵方式:對於提議受採納之民眾頒發獎牌乙座,於重大集會時當眾表揚,或由主管人員親自登門表揚。
柒、本要點簽奉 局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